冀人社发〔2011〕14号
省直各部门:
为确保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养老工伤保险政策衔接和征缴发放工作正常运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省直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
(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
(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流动人员;
二、实施时间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合同制工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4号)文件执行;
(二)医药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文件执行;
(三)上述之外的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起执行。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包括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特殊岗位津贴,6、教龄津贴,7、护龄津贴,8、其它。
四、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2、离休人员补贴,3、退休人员补贴,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交通费,6、教龄津贴,7、护龄津贴,8、特殊岗位津贴,9、劳模荣誉津贴,10、离休人员护理费,11、1-2个月生活补贴,12、个人账户补贴,13、丧葬费。
五、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口径执行。
六、养老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与补缴
(一)在职人员从2011年1月起按照新缴费基数缴纳养老工伤保险费。新缴费基数与原缴费基数的差按规定补缴养老工伤保险费,补缴时间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月开始。
(二)奖励绩效工资缴纳养老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养老金的发放与补发
退休人员补贴从2011年1月起按新标准发放。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与原发放标准的差按规定由统筹金补发,补发时间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月开始。
八、其他
(一)军队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冀事业单位的养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后另行制定。
(二)养老金的补发与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同步进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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