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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29 12:30:00 浏览量:

    河北省省政府2009年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调整的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20元;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分别按照各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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