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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工亡且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7 12:52:00 浏览量: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工亡且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琼人社函〔2017〕446号)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参保人员工亡且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浦人劳保〔2017〕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请示中反映的职工吴维坚具备领取工伤待遇资格,可以进行工伤登记,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各级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确认工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资格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核查工伤职工的参保缴费情况:

(一)对于已经依法参保登记或申报缴费并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从参保登记之日起或者申报缴费之日起至下月申报缴费截止之日止为一个保险周期(月),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按已经参保缴费核定其具备领取工伤待遇资格,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二)对于已经依法参保登记或申报缴费但尚未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从参保登记之日起或者申报缴费之日起至下月申报缴费截止之日止为一个保险周期(月),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按已经参保缴费核定其具备领取工伤待遇资格。用人单位按规定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三)对于未依法参保登记或工伤保险中断缴费2个月以上的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之前或者工伤保险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未参保缴费核定其不具备领取工伤待遇资格。用人单位按规定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各级经办机构在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向省厅和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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