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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20 15:42:00 浏览量: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央驻黔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省级负责。

   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5%的费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全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中央驻省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6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八、在本通知下发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公)伤人员原有待遇维持不变,资金原渠道解决。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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