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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10 10:47:00 浏览量:

关于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社征字〔2012〕13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2】26号),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聘用人员(非在编)须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在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等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向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新参保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四)机构编制管理证;

(五)我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在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填写《柳州市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申报新增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即可办理。

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须在2012年10月10日之前到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申请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工伤保险费的,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符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工伤费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日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七、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八、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市辖各县按照本办法执行。

柳州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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