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广东省 >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2 08:58:00 浏览量:

粤人社规〔201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二)倾斜调整。

1.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上述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在此基础上,对201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按月发放。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3.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随同伤残津贴一并发放,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享受的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18年9月底将调整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写《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见附件),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附件: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12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gdongsheng/2018-8/8498.html
上一篇:广东省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
下一篇: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