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1 11:30:00 浏览量: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调整我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6 年6 月30 日前(含本日)已领取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
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比例
1.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
依据《河源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河财行〔2014] 145 号),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为56 元/天。
2.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我市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13.28%进行调整,即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调整前领取标准的13.28%定比计算调整。
2016 年7 月1 日起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涉及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河源市2015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调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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