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韶人社〔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韶关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标准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1元/天。
二、工伤职工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住院治疗的,凭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据实报销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公共交通工具仅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高速铁路列车(二等座及以下)、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座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
三、本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同意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住院治疗时,应确认转入地医疗机构已同意接收工伤职工治疗。其中门诊治疗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天,确需延长的,应提供转入地经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报本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同意,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在15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凭转入地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据实报销。住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在转入地入院前因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客观因素影响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在15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凭转入地的有效发票或票据据实报销,在转入地等待入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遇有特殊情况,应提供转入地经治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报本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同意。
四、超过本支付标准限额以上的费用和不符合本支付标准条件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本支付标准按新修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施行时间执行,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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