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对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水平,其中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实现了倍增,由原来的35元/天调高至70元/天。
据介绍,根据《关于确定我市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和 《关于公布2014年度中山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知》的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中山市对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水平。
按上述文件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中山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天3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70元。入院时间在2015年6月30日(含当天)前,出院时间在2015年7月1日(含当天)前的,按35元/天标准计发住院伙食补助费。入院时间在2015年6月30日(含当天)前,出院时间在2015年7月1日(不含当天)后的,2015年6月30日(含当天)前按35元/天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2015年7月1日(含当天)后按70元/天计发住院伙食补助费。入院时间及出院时间均在2015年7月1日(含当天)后的,按70元/天标准计发住院伙食补助费。
另外,按照中山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市人社局对47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人均增加92.46元。调整后,人均生活护理费1074.04元。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市人社局对1127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本次调整人均增加50.69元。调整后,人均抚恤金588.86元。
来源:中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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