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穗人社发〔2014〕14号
关于实行广州市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本市工伤认定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5〕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工伤认定业务属地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认定受(办)理业务统一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协调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涉及的信访咨询、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本市跨行政区工伤认定案件的受(办)理责权,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二)受伤害职工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产经营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工伤认定案件的受理有分歧的,应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确定。
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合理配置保障资源,强化工伤认定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服务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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