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行申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桂林(宋彬彬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原审第三人苏州宽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白洋湾大街280号-3。
再审申请人宋桂林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苏州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苏州宽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度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行终2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桂林申请再审称:其子宋斌斌虽然与宽度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一直为苏州全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公司)工作,不可能向宽度公司请假。宋斌斌乘坐全顺公司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宋斌斌与宽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生效的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266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宋斌斌没有押运货物的工作职责,肇事司机蔡小辉亦证实宋斌斌是搭乘其驾驶的车辆,请假/调休单、监控录像及苏州市人社局对谢广华、向思泽所作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宋斌斌于2014年6月26日起向公司请假,搭乘公司货车回江西老家。宋斌斌在请假外出途中受到道路交通事故身亡,苏州市人社局针对宋桂林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宋桂林主张宋斌斌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桂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宋桂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桂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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