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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员工的医疗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0 20:06:00 浏览量:

编者按: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对公司来说,风险太大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1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森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响水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国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再审申请人森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国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森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原判决森科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江国彬的医疗费依据不足;而且,判决森科公司承担向江国彬支付医疗期工资2712元以及2014年8、9月份工资4522.5元也有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并判决被申请人赔偿森科公司因江国彬的突然离职而造成的损失。

被申请人江国彬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执行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12年7月11日森科公司与江国彬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江国彬入职森科公司,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主要焦点是森科公司应否向江国彬支付医疗费的问题。分析如下:

本案中,江国彬入职森科公司前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承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江国彬承诺放弃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是无效承诺,森科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江国彬缴交社会保险。由于森科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致使江国彬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未缴纳期间森科公司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森科公司按规定承担。经核算,森科公司应向江国彬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原审判决森科公司向江国彬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此外,原判决森科公司向江国彬支付医疗期工资2712元以及2014年8、9月份工资4522.5元,并驳回森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森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森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森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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