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裁判规则 > 正文
劳动仲裁前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6 08:32:00 浏览量:


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好似一场战争,诉讼(劳动仲裁)的每一次交锋,又好似一场战役。准备工作是打赢官司职工重要的备战,为帮助劳动者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伤法律门户在此整理工伤案件的常见问题。


一、告哪家单位?


一些劳动者干了很长时间还不清楚用工主体是谁。提起仲裁,却发现告错了对象。那么,仲裁时应该告谁呢?

1、如果签合同的单位是某个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而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以该法人为被诉方。

2、如果单位是“包工头”之类的组织或个人,则以发包方为被诉方。

3、如果是某单位派遣的另一单位的,则劳务派遣单位才是被诉方,用工方违反《劳动合同法》造成损失的,可以列为共同的被诉方。


二、如何证明自己确实是该单位的劳动者?


实践中,打官司时才发现自己“没身份”的事不少。

根据劳社部【2005】12号文的规定,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供下列证据: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平时注意保存一些身份的相关证明。


三、何时提起仲裁?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200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就不存在60天仲裁时效问题了,而是一年。


四、可提哪些仲裁请求?


一般来说,仲裁诉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劳动关系;

2、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3、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及相应补偿(赔偿);

4、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如工伤保险待遇。


五、是否主动辞职就没有补偿金了?


不一定。如果单位存在下列情况,还是应当支付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影响劳动者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dian/6214.html
上一篇: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解析之确认劳动关系
下一篇:江苏高院法官对五类疑难劳动争议问题的解析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