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与两个甚至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了,非全日制、停薪留职的等可以不限于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简介】
我是某物业公司派遣至某仪器公司的清洁工,与此同时,我与某餐饮公司也存在劳动关系。我上午从事保洁工作,下午下班后至某餐饮公司工作。2012年4月11日7时27分许,我骑电动自行车前往某仪器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我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同年10月20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我为工伤。但某物业公司认为我同时就职于两家公司,工伤保险责任没法儿认定。请问,我就职于两家公司,工伤保险责任该如何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王某工伤认定程序中未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对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分析:
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王某同时与某物业公司和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上午作为某物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在某仪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下午下班后至某餐饮公司工作。王某2011年4月11日上午7时27分左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在前往某仪器公司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andian/4884.html
上一篇:不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切记补缴工伤保险
下一篇:工伤赔偿案件不必担心“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