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秘函〔2009〕93号)
发布时间:2026-02-25 浏览: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人员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秘函〔2009〕93号)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劳社〔2009〕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出职业病的,退休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及时通知该退休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反举证。原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上述人员的本人工资以被诊断为职业病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确定。如果养老金低于办理退休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以退休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月平均养老金或退休前工资低于被诊断为职业病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为计发基数。
特此函复。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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