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人社部办公厅函〔2009〕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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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人社部办公厅函〔2009〕34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沪人社〔2009〕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改装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认定;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案机动车事故处理,应认定为工伤,若按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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