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应当理解为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2026-02-27 浏览:次
“工作原因”的认定——吴哲力诉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号】(2011)岩行终字第72号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工作原因,应当理解为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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