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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的纯属旅游性质的外出活动中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宝鸡市中院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


陕西宝鸡市中级法院:杜娟诉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管理工伤认定案——【单位组织的纯属旅游性质的外出活动中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裁判要点】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单位组织的纯属旅游性质的外出活动中受到伤害,不属于“因工外出”,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规定中的“因工外出,应当认定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含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补贴旅游的形式外出,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因此,劳动者在该次外出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号:(2013)宝行终字第00008号


争议焦点:1.用人单位补贴劳动者外出旅游,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案件索引】

一审: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2)金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1月15日)

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宝行终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2013年4月22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凤翔县范家寨镇中学(以下简称范家寨中学)。


原告杜娟诉称:丈夫赵永平生前系第三人范家寨中学的教师。该校为了丰富教师知识,组织教师去西安“世园会”参观学习,并出资联系了车辆。 2011年5月6日凌晨,赵永平按学校的安排乘坐陕C24518号客车前往参观地点。在西宝高速行驶中,陕C24518号客车与路面隔离墩相撞,车辆失控侧翻于路基下。赵永平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赵永平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遂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不视同工伤。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之夫赵永平是自愿向宝鸡天下行旅行社交纳了旅游费用后,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西安世园会、云台山、黄河小浪底的纯旅游活动,其不是在工作场所因教学活动发生的事故,不符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自己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范家寨中学答辩意见与被告一致。


法院经审理查明:杜娟之夫赵永平,生前系第三人范家寨中学教师。2011年4月12日,第三人范家寨中学与宝鸡市天下行旅行社签订《宝鸡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由该学校组织教师及家属参加旅行社组团给予全程服务的西安世园会、云台山、黄河小浪底三日游,教师的费用自己交340元,学校补贴600元,家属费用全额自己承担。2011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赵永平与其他教师及家属共46人乘坐由旅行社安排的陕C24518号客车,在西宝高速行驶中,因车辆撞上隔离墩失控侧翻于路基下,造成赵永平等7人死亡、37人受伤。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认定司机高某负全部责任,赵永平等伤亡者无责任。2011年年底,原告杜娟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2012年3月6日,被告作出宝人社工亡认决字(201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赵永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不视同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宝鸡金台区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金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告市人社局2012年3月6日作出的宝人社工亡认决字(201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宝鸡中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宝行终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法律理解存在分歧。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作如下理解:从法律释义的角度来讲,该条规定中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含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就本案而言,按市场价格此次外出的全部费用为940元,范家寨中学仅为参加外出活动的教师支付600元的补贴,教师自行承担340元的差额部分。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外出则全部费用都应当由学校承担。不能认为600元的补贴性质决定此次外出活动的性质是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原因”。世界园艺博览会是由国际园艺花卉行业组织一一国际园艺者协会(AIPH)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园艺展会。世界园艺博览会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会议”,不能因其名称认为所有参观世界园艺博览会的人员就是参加会议。在本案中将“西安世园会”定义为旅游景点更符合通常的解释。因此,此次外出活动的全部内容均为旅游景点。由于此次外出的目的明显是参加旅游活动、与教学工作无关,不符合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故杜娟全部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宝人社工亡认决字(2012)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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