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公受伤,在退休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待遇的处理上有特殊之处,下面就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之处分析如下:
一、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而再次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补偿,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后,工伤复发或者后续治疗时产生的治疗费用的补偿。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法律上不存在再次就业的问题,不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因领取养老金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能认为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其在退休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然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等费用,其后续的工伤医疗有充分的保障,因此也不应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正是基于以上的理论,各省、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的时候,对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都做了类似的限制。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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