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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调整我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甘人社通〔2023〕29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8 17:03:00 浏览量: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3〕29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省直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2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9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1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378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302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调整到2272元。

本次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6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9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6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关闭破产企业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事关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他们的亲切关怀。各市州和有关行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各项待遇于2023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统计汇总工作,并于2023年10月底前报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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