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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3〕299)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0 09:00:00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3〕299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庆油田、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玉门油田、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农垦总公司、长庆油田各参保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真负责、依法行政,工伤认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用人单位陆续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工伤案件不断增多,出现了一些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现象,给工伤保险工作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二、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各市、州的用人单位报送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转报;长庆油田、甘肃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玉门油田、省农垦总公司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用人单位通过其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上级管理机构转报到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直接报送到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职工工伤事故快报应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特殊情况可以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可以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将本市州的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放在其门户网站下载区,并公布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方便用人单位下载并及时报送。

   四、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职工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应当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批复延长的具体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载明用人单位是否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超过时限具体时间。超过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六)用人单位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或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和调查人员名单,两个以上事故现场证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3、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排班表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退回原件);

   4、事故前后、事故现场和伤亡人员照片及相关合法取得的音像资料(如录音、录像截图等);

   5、工会对拟申请认定工伤人员情况进行的为期5天的公示证明(内容包括:公示地点、时间、结果)。

   (七)有下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和火葬或土葬证明;

   2、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结论;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当时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证人证言等)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供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9、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八)《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当事人提交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重新提供。

   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十、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于重、特大工伤案件,特别是突发疾病死亡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到事发地对各个环节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笔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程序;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工伤认定材料,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甘肃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点击打开链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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