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关于转发《关于贯彻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3-07 17:33:00 浏览量:
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水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天人社发〔2012〕27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现将《关于贯彻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实际,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见》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以事故发生日期为准,即201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意见》执行;201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按照原标准执行。
二、《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以事故发生日期为准,即201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意见》执行;201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按照原标准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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