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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时间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27 10:35:00 浏览量:

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时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我中心将于2018年6月1日起不再进行工伤事故备案,今后企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以《认定工伤决定书》记载时间为准。已进行工伤备案的工伤职工,仍按原方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领取。

特此通知。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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