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7〕40号
省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2016年移交的铁路系统领取定期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参加此次调整。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02元、二级伤残增加286 元、三级伤残增加269元、四级伤残增加252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5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93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支付比例为30%。
(四) 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2015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350元的,按每人每月13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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