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泉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人社〔2012〕11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会管理
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的意见》(泉政〔2010〕1号)精神,现就 2012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相关待遇发放需采用的几个相关数据为:上一年度(即 2011年)泉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992元和 21810元;按照泉州市人口普查最后一次公布的数据,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执行标准分别为男性 69.97岁、女性 75.88岁。
二、2011 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较 2010 年增加额为 583元,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基数为 583×0.8=466.4元。
三、2012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 7月 1日起执行,每月增资金额详见附表。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 1—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由所辖县(市、区、台商投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发放。其余对象(含参加工伤保险的 5—6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调整发放。
附件:2012年度泉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调整金额表
单位:元
项目 类别及调整金额
伤残职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伤残津贴
420 396 373 350 326 280
伤残职工 生活完 大部分 部分不
生活护理 全不能 不能自 能自理
费 自理 理
233 187 140
供养亲属 配偶 孤寡老 其他 孤儿
抚恤金 人 亲属
187 187 140 187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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