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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1-10 10:01:00 浏览量: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全面开展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工伤权益,现就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工伤保险(不分企业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的规定精神,实行设区市统筹,由一家经办机构经办。具体由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还是由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三、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属于财政核拨(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在组织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各统筹地区应将属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其经费来源渠道畅通。

四、已经开展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暂时继续由医保中心经办,待下一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机关公务员工伤保险办法出台后,再归口统一管理。

五、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标准、缴费流程和基金管理等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执行相同的制度,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必须严格按照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

六、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一家经办机构移交另一家经办机构经办的,应连同历年积累的工伤保险基金一并移交,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与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

七、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设区市人社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9月3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进展、业务经办体制的确定等,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八、为了确保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224号)及全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调度会议的精神,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年内将对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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