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2]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2年1 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2012年1 月1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485元与90%、85%、80%、75%之积,即分别为436元、412元、388元、363元。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与伤残等级计发比例之积的数额计发,即: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按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按上述调整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1、配偶每月增发194元;
2、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145元;
3、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1)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42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
三、特别调整
(一)2012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2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通知调增。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074元、1959元、1844元、1728元的金额计发。
(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本文件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由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五、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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