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13 13:32: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2〕115号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的通知》(榕劳社保[2008]4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有关规定,结合2011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作以下调整:
一、凡2012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0年和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577元/月的6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以福州地区2010年和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577元/月为基数,按原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比例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三、原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按上述规定调整,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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