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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2-17 10:28:00 浏览量: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高企业工伤亡人员定期待遇的通知

南政综〔201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经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高定期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6级伤残程度的,月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89元;二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80元;三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72元;四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64元;五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56元;六级伤残月调增伤残津贴139元。

  二、护理费

  企业职工工伤并经南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生活自理障碍达到护理等级标准的,月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7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6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调增护理费46元。

  三、抚恤金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调整为:配偶月调增抚恤金61元;其他亲属月增抚恤金4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15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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