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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4-27 11:02:00 浏览量:

 关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关于重庆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74号)和区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贴)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未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0.5%执行。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于2012年8月15日前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同时报送《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学校、医疗卫生单位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统一收集报送相关参保资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人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单位编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为准。
四、参保单位按2011年年末人数申报,已调动、离职的人员不再申报。参保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新晋人员从入职之月起申报。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等仍按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我市同期同等工伤职工最低标准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至工伤职工最低标准,待遇支付渠道不变,今后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政策执行。
五、机关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以确保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积极稳妥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本通知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实施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
2.《关于重庆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74号)
3.《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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