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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部新区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调整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3-08 17:57:00 浏览量:

各辖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有关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为确保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平稳运行,基金结算管理办法调整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93号)(以下简称“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下统称结算单位)与我经办机构结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适用本通知。
二、结算时间
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起止时间(以下称当年),结算单位在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必须于次年2月8日前提交至我经办机构审核。
三、结算范围
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规定的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检查费等。
四、其他
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24点对在院的工伤职工当年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进行记账,并按《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与我经办机构结算。
重庆北部新区社会保险局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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