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北京市 > 正文
北京市关于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6 22:45:00 浏览量:

关于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退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落实我市“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的政策,结合目前社会保险费缴纳实际情况,现就参保单位办理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仅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下同)退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确因实际需要,可申请退费。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 “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退费申请。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上述参保单位中,1月份已有办理退休、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类业务的人员,此类人员1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可正常办理。


2月17日至21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2月底前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22日至29日申请退费的参保单位,已扣缴的1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于3月份退回参保单位银行账户。


二、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也可选择不退费,只申请2月份社会保险费不再自动扣缴。


参保单位可于2月17日至29日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选择“我要申请退回缴费或申请延期至3月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延期至3月底。提交申请后,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不再继续自动扣缴。


三、已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凡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延期至3月底缴费的,其2月份社会保险费将按照原有流程继续自动扣缴。


四、未成功扣缴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其1月、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自动延长至3月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4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beijingshi/2020-2/9523.html
上一篇:北京市人社局:疫情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答
下一篇:北京市: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