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
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我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可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并向社会通告,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二、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
根据疫情防控应急工作要求,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要加快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积极推进“网上办理”、“不见面经办”、“前台接收、后台办理”、“容缺受理”,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尤其是要研究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措施,抓住当前仍需要“跑腿办”“现场办”的重点业务,倡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利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电子邮箱和传真等服务功能办理业务。
(一)登记征缴有关业务
1.明确可直接办理的业务,包括:单位申报月报补缴、单位申报个人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单位申报基数差补缴。
2.明确可采用承诺制办理的业务,包括: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且在京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10年的,申请补缴2011年7月之后,且不超过3年;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申请补缴2011年7月之后且不超过3年;退费业务(包括基数差退费)。由单位承诺,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即可办理,其中退费业务需要与参保人电话核实确认。
3.明确可采用容缺受理制办理的业务,包括:除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性质、缴费人员类别、工人变更干部身份外的其他变更类业务;账户类别为一般账户,且男距60周岁、女距50周岁的理论缴费年限加上本市实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人申请补缴2011年7月之后,且超过3个月以上的;单位申报个人补缴2011年7月之后超过3年的。先受理,记录相关信息,待疫情结束后收取材料再办理。
4.台港澳人员、在华就业外国人、兼职人员等无法在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的人员参保登记,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传递相关材料后办理参保登记。
(二)待遇支付有关业务
1.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涉及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等特殊业务的,各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按规定补发各项保险待遇。
2.对于无法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的业务,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传送必要资料,由支付部门简化手续,先行办理。
3.对于可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取得行政部门信息的,原则上不再收取参保单位提供的原件;对于无法通过系统数据交换的,各经办机构应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对必须由行政部门审批的经办事项,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线下交换或由参保单位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影印件先行办理。
(三)基金财务有关业务
倡导并指引参保单位使用银行扣款方式缴纳保险费用,并在账户中预留足够费用。为方便参保单位,临时增加了银行汇款方式,各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疫情防控安排,在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接收用人单位的银行汇款缴费。
(四)转移接续有关业务
1.引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网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业务(转入和转出)及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2.对办理账户补填业务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联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个月的,由参保单位提供原始材料的复印件和承诺书,并邮寄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经(代)办机构审核后邮寄到市中心,原件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供。
(五)社保卡补换卡有关业务
倡导并指引个人在网上办理补换卡业务,同时选择快递方式领取,EMS将从2020年2月3日开始快递社保卡,个人可以通过快递单号到EMS官网查询快递进度,也可以通过96102查询快递进度。补换卡期间,参保人员可凭《新发和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看病就医。
(六)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倡导并指引参保人通过“北京通”人脸识别认证后,在线办理个人信息参保登记、个人信息变更、注销登记、养老待遇申领等业务,各经办机构及时做好网上业务的审核。
(七)稽核和风险防控有关业务
1.对已经受理立案的社会保险投诉举报稽核案件,2020年2月2日后稽核中止,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稽核期限顺延。
2.对疫情期间已携带材料前来的投诉人暂缓立案,可先行登记办理并留存材料,待恢复办理后进行立案。
3.通过“12345”、“局长信箱”等途径转来的社保投诉举报案件,各区可酌情通过电话或邮件等多种方式与投诉人或被稽核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做好稽核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尤其是系统外经办和手工应急操作,要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三、强化社保经办大厅防控措施
社保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各区要按照我市以及本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人员要采取防护措施,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设置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处理,保护办事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四、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五、抓好宣传引导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要做好联防联控,在经办大厅明显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科普海报、标语等。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增强系统干部职工的个人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窗口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出现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干预,确保正常履职不受影响。
六、强化组织领导
各经(代)办机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社保经办实际,主动作为、压实责任、特事特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要建立健全大厅领导干部带班巡查制度,及时督促检查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确保经办服务安全、有序开展。要建立疫情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到有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于经办系统内部人员发生的重大疫情事件,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报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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