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人社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11 11:46:00 浏览量: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2013年6月26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beijingshi/2013-8/5192.html
上一篇:北京市关于下放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