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7 08:16:00 浏览量: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生效日期】1962-12-24
【失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baoxiantiaoli/6755.html
上一篇:关于离退休人员工伤(职业病)的九个国家级文件
下一篇:人社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二第七条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