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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2019-12-17 09:54:00 浏览量:

      分立、合并,是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上发生的变更。用人单位的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成一个单位或一个单位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单位。转让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权向他人(法人或自然人)让渡。


  用人单位在分立、合并、转让过程中,其中必须要妥善解决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的维护问题。《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对于非法人企业组织,《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也规定,原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发生分立、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以这些法律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依据规定就原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承担或分别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能将劳动者一昧地推向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名称、住所等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原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单位职工又发生工伤的,由承继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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