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春节假期过后,外地工友李某因家中有事无法按时回厂上班。她担心被扣除全勤奖,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帮她顶班,并叮嘱我不要让领导知道。碍于情面,加上车间此前也有先例,我就答应了。不料,我在搬运产品时,因地滑跌倒造成胸椎骨折。因为治疗费用较高,工厂也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所以我就要求工厂垫付。但工厂认为,我未经批准擅自顶班,不能算工伤,因此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工厂的说法对吗?黄女士
答:
工厂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必须对你作出工伤赔偿。
首先,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要件。
与之对应,本案情形吻合:一方面,你是在工厂正常生产的时间段内受伤的,具备时间要素;另一方面,你的受伤发生在工厂的生产车间,具备地点要素;再一方面,你是在进行正常工作时因地滑跌倒而造成胸椎骨折的。
虽然你是未经工厂批准而擅自顶班,但这并不排除你具有工厂职工的身份,所从事的工作同样是为了工厂利益,照样能为工厂产生经济效益,甚至你平常的工作内容也与之完全一致,即你具备相关资质、经验,也熟悉周围环境,加上你的顶班出自善意,对伤害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而且,从车间此前有过类似顶班先例来看,工厂也并未明令禁止。
其次,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也指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工厂没有履行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工厂必须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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