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否从员工工伤待遇中扣除损失赔偿?
作者: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时间:2019-02-28 15:09:00 浏览量:
问:
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张某因违反操作规程,致使生产设备损坏,其本人也遭受严重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八级。由于此次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万余元,已经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想知道,对于该员工的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可否直接从其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
答:
由于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相关责任,且劳动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存在不确定风险,因此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中是否有违章操作等过错行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均应认定为工伤。
当然,本案中,该员工的违章操作行为若符合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公司可以依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尚未偿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首先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办法执行。若没有相关约定,则该公司只能在员工离职后,另行要求其赔偿损失,而不能直接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抵扣。因为这两者在法律上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方式有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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