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们是一家软件设计公司,有几个个人股东投资设立。最近我们碰到一件倒霉事,想向你请教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我们公司年前有一项软件开发任务,因为时间紧,开发部的员工年前大都自愿加班加点。春节放假一结束,大家也就又赶紧回来上班了。意外发生在上个星期三的早晨。当时,才开始上班,公司开发部的小陶站起来拿东西的时候,突然倒下了。大家都吓坏了,手忙脚乱地把他送到了医院,但是到医院不久,医生就说不行了,医生最后的结论是猝死。小陶老家在江西农村,同事说他春节是开车来回的,回来后也没怎么休息。
我们马上派人接来了他的父母及几个亲戚。小陶的父母无法接受这个情况,当场就晕过去了,他的亲戚则吵吵闹闹的,说小陶是过劳死,要我们赔几十万。最后,我们终于达成初步意见,先办妥后事,再谈赔偿。小陶是我们从其他公司挖过来的,因为和上家还有些手续没有结清,所以入职手续就没急着办,也没来得及给他缴社保。小陶的意外死亡,大家都很伤心,但要不要赔、该赔多少意见不一。
有的股东说公司节前虽有加班,但长假期间完全可以恢复过来了,事发时刚到上班时间,小陶也什么活都没干,小陶的意外与他春节期间回家探亲过于劳累有关,责任不能全赖在公司头上,公司可以给一些人道主义的赔偿,但不能太多。也有股东讲我们是小公司,没有赔偿能力,问能否补缴社保费,由社保基金来承担部分赔偿款。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不该赔钱呢?该赔多少呢?
读者章先生章先生:
所谓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引起猝死的原因很复杂,但是目前比较多的观点认为,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或过重的工作压力是引起猝死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年轻群体突发猝死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让我们大家唏嘘不已的同时,也不得不引起我们重视。小陶是你们公司的技术骨干,在公司发生了猝死无论对公司而言,还是其家庭都是一场悲剧。逝者已去,对你们公司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如何安抚家属、依法有据地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首先,对于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首先会考虑其是否属于工伤,能否给予其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你所述,小陶发病猝死时已经是上班时间了,于理而言,无论其是否开始正式干活,其都已经处于工作状态中了,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而于情而言,恐怕也很难排除长期超负荷的工作对其身体伤害而引发猝死的可能。因此,小陶的情形应视为工伤。你们如对于小陶是否属工伤存有异议,可以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其家属依法可以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有需供养亲属的,还可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还规定,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相应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现社保部门虽不禁止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继续缴纳工伤保险,但其亦仅负担参保后受伤员工后续相应医疗费用。你们公司股东希望在小陶死亡后通过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由社保基金来承担的主张是行不通的。你们是小公司,更应依法参保以分散工伤风险。正是你们没有依法参保才导致了公司目前的困境,此事也再次提醒我们依法参保的重要性。当然,你们公司的偿付能力也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希望你们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和小陶的家属平心静气地协商。
作者: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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