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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保”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用否由基金支付?
作者:Ft22 来源:社会保障 发布时间:2017-01-20 16:52:00 浏览量:

你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仅指从未参加过工伤保险因而从未缴纳过工伤保险费的职工,还是包括曾经参保并缴纳过工伤保险费但是发生工伤时未缴费的“断保”人员?“断保”或“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承担?

河南读者  柳先生


答复: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并不存在歧义。根据法律的基本解释方法——文义解释,该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必然包括“断保”情形。即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任何未依法缴费的行为,都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严格来说,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款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是一致的。即缴费为参保充分且必要的条件,未缴费即未参保。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的数额较小,且非故意所致,可以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断保”或“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规定也是明确的。用人单位对此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待遇给付责任,这也是其实施违法行为——未依法缴费的必然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綦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补缴“断保”或欠费期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后,新发生的相应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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