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是一个普通的装配工人,在一家合资企业流水线上工作,但属于劳务派遣人员。前一段时间,我在工作时发生了意外,右脚受伤,因伤情较严重,不得不进行了手术。但手术后,我受伤的部位留下了后遗症。现在走路一瘸一拐,脚也吃不起力,脚底踩到东西就有撕裂的痛感,已经不能像别人一样正常地工作了。但是因为我家里比较困难,妻子因病也一直失业在家,所以即使这样,出院两个月后我还是回了单位,咬牙忍痛坚持着工作。最近我的合同要到期了。听别人说,领导觉得我这个样子工作,效率不高,还拖别人后腿,所以不准备要我了。我听了很慌乱,不知道怎么办好。后来有一个朋友给我出主意,他说工伤职工单位是不能辞退的,而且因为工伤,还必须支付我一大笔补偿,要我去找领导,不行就打官司。我发生工伤后,单位除了给我报了医药费、支付了住院及休息期间的两个月工资外,并没有给过我什么钱。我不知道我朋友说的对不对,也不知道该找谁解决这些问题。
读者顾先生
顾先生: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关系,不仅将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开,而且也将源于唯一用工主体的雇主责任予以了拆分。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利,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及相互之间的连带责任。现在困扰你的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该向谁主张待遇以及具体能享受哪些待遇;二是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其合同到期能否终止。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亦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由此可见,派遣单位作为工伤的名义责任主体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代办基金费用申领手续等义务,并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待遇。
关于工伤待遇问题,你应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至于具体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这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其实都有明确规定。单位为你报销的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及支付你的因伤休息期间的工资均属于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一部分工伤待遇。除此之外,还有各类构成伤残等级才能享受的补偿待遇等。因相关工伤待遇中既有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亦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且伤残等级不同,补偿金、补助金数额亦有差异,故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才能确定能否享受及如何享受。从所述看,你似乎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现在就主张补偿是没有依据的。
至于合同续签问题,首先,合同的续签应当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除非存在法定必须续签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对于工伤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有特别规定,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工伤职工只有伤残等级达到较为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才必须保留劳动关系。建议你将自己的情况告诉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协商续签问题,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待相关结论出来后再考虑去留及工伤补偿问题。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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