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实务 > 工伤问答 > 正文
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分离,异地工伤怎样认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3 16:33:00 浏览量:

   由于农民工跨省流动性强,存在实际用工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分离的情形,使发生异地工伤事故的农民工雪上加霜。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原则是以统筹地优先原则。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与我国当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相吻合的。目前,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级市为主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无论是用人单位缴费的标准调整,还是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都要根据统筹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因此,就导致固定的统筹地与流动性工作之间产生矛盾,农民工发生异地工伤难以有效救治。


    针对这一难题,原劳动部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4]18号)中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sk/5895.html
上一篇:异地施工受伤,工伤在哪里认定?
下一篇: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