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苗亮亮近日反映说,其所在建筑公司承建一处工程后,将模板安装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胡某,胡某聘用他从事模板安装工作。他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但其所在建筑公司逾期30天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他想知道:在建筑公司不知道其受雇于胡某、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已超过30日后才知道的情况下,他能否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苗亮亮有权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在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由此来看,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如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便可无条件拒绝负担期间的有关费用,其实不然。理由如下: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在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向工伤职工支付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建筑公司为你办理了工伤保险,你也确实构成了工伤,所以,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你支付工伤待遇。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督促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伤害发生后及时提出申请,避免隐瞒不报、拖延申报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将本应由工伤基金给付的义务转移给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原因区别对待,若其有正当理由,工伤保险基金仍应承担相应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系因你受雇于胡某,建筑公司承担的是基于胡某没有建筑资质而产生的对你的用工主体责任,而非与你存在劳动关系。此外,你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建筑公司知道此事的时间比较晚,无法在法定期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情况下,你的医疗费用应当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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