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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中,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护?
作者: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1-12-27 13:29:00 浏览量:

乔法官: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合同到明年六月到期。近来公司经营一直不太好,今年十一月初突然就说要裁员,一个星期后我就接到了裁员通知。两年前,我发生过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不是说工伤职工不能裁减的吗?我找公司反映,他们却说十级伤残不妨碍劳动,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没讲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劳,我不属于不得裁减的人员。请问,法律对经济性裁员有啥规定,工伤职工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读者 严先生)


严先生: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经济性裁员,法律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条件限制,即经济性裁员仅适用于下列情况:(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要求,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法律还规定,对部分特殊人员不得适用经济性裁员,其中就包括“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职工发生工伤,有的损害轻微,经治疗即痊愈;有的则会造成残障,影响劳动能力。


1995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就曾明确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为全部丧劳,五至六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劳,七至十级伤残为部分丧劳。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就此定义,但也明确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虽然在定残级别中伤情最轻,但一经确定即意味着已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工伤定残人员是需要特殊保护的人员,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中不得裁减的人员。你们公司未经合法程序进行裁员,又将已定残的工伤职工列入裁员范围提前解除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依法申请仲裁。


( 据劳动报消息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2020年获评全国模范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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