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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工亡适用新条例第一案落定
作者:王胜利,张士谦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4-29 11:02:00 浏览量:

2010年工亡适用新条例第一案落定

2011年4月29日接到委托人电话,遭敦化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将郭玉旗工亡待遇差额298660元已支付给死者家属。2010年工亡适用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第一案尘埃落定。

【案情简介】

郭玉旗就职于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郭玉旗于2010年12月27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上午11点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吉林福敦木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1年1月17日做出工伤认定决定。敦化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1年1月18日按照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核定了工亡待遇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3960元。死者家属不服,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支付郭玉旗工亡待遇,遭敦化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拒绝。

【案件委托】

案件发生后郭玉旗家属通过“工伤赔偿法律网”向张士谦律师咨询得到明确答复后,决定委托代理。

2011年2月27日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接受郭玉旗配偶和女儿的委托,分别指派王胜利、张士谦律师就郭玉旗工亡待遇一案提供法律服务。

【维权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胜利、张士谦律师研究制定了维权方案。

2011年2月28日向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关于撤销敦化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1年1月18日核定的郭玉旗工亡待遇决定并限期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核定郭玉旗工亡待遇并支付”的意见。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给予明确答复。当天在王胜利律师的带领下向敦化市医疗保险管理局递交“复查郭玉旗工亡待遇申请书”,被明确拒绝,将案件推向司法维权。

2011年3月1日王胜利律师与郭玉旗配偶一同到敦化市法制局咨询,法制局明确答复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

未能得到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敦化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明确答复后,郭玉旗配偶和女儿于2011年3月2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3月7日法院受理该案,定于2011年3月22开庭审理。

2011年3月22日,王胜利律师、张士谦律师及当事人和敦化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代理人参加了庭审,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在一个月内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核定郭玉旗工亡待遇,希望原告撤诉。

2011年3月22日,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于当日撤回起诉。法院于当日做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并将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前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核定工亡待遇写入裁定。

【案件点评】

本案堪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适用新标准核定工亡待遇的第一案。郭玉旗死于2010年12月27日,工伤认定于2011年1月17日。

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7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另据2011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及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订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再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14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既包括按照新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郭玉旗工亡待遇按照修订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3520元,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不同的法律适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距298660元。

本案是《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法律具有溯及力的一个典型案件。该文章为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王胜利律师、张士谦律师原创,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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