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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十大亮点!
作者:张士谦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7-25 09:17:00 浏览量: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稿),十大亮点!

-------www.ft22.com总结

亮点一、适用范围更广。

增加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

亮点二、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伤事故,违者重罚。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书面形式报告。

亮点三、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是工伤。

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删除。

亮点四、违反治安不是犯罪也为工伤。

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再是排除工伤的法定情形。

亮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买单。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上述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亮点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60个月至8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工亡补助金标准,提出两套方案,其中一条为上述规定。

亮点七、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收监执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亮点八、行政复议不再是不服工伤认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

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将原《工伤保险条例》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行政诉讼。

亮点九、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可报销后续工伤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将被重罚,补缴后,新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亮点十、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直系亲属”改为“近亲属”,使得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更广。

 欢迎你对这次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在此发表你的意见或建议,我们网站也会总结各位的观点后,直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稿。

欢迎就本站对《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提出的意见稿(一)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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