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注销 老板支付工伤待遇
很久以前的一个案例了,虽然最后实现了工伤待遇的请求,但是现在回想起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注销个体户的劳动案件不受理的做法还是不服气。
2005年4月份,安徽省太湖县农民工小汪到北京打工,进了一家北京德逸品木器加工厂,从事木工。2006年6月18日上午10时15分左右,小汪在操作及其是绞伤左手,后被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7年6月29日被北京市怀柔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于是小汪想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就在小汪以为工伤赔偿可以很快拿到手的时候,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其理由:“北京德逸品木器加工厂已注销,被诉主体不适格”。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接受委托后,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述的处理非常的气愤,因为自2006年6月29日发生工伤,已经有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了。如果不能申请仲裁,那么一年多种种努力都是白费了,而且这样的行为一旦被媒体曝光,造成的社会影响那是无法想象的。“黑心老板”纷纷效仿,只要发生工伤,便做注销登记,以逃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那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从案件的处理来看,还没有到山穷水尽的地步,我们根据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做了庭后调解,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且来看看分析一下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此《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表明其法律依据,很显然不符合规定。第二、看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2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就本案来讲,小汪要求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很显然是劳动争议案件,且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更是属于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第三、能否以“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纠纷,现在单位注销了,应该向老板个人要求工伤待遇。”为由不予受理呢?“劳动争议双方,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职工个人”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的特点,而不是衡量是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明显犯了一个逻辑错误。第四、如果依劳动仲裁委员会观点,现在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案件,那么常此以往,任何的劳动争议也就完全可以不再是劳动争议,这么轻易的就可以逃避《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制,那我认为《劳动法》大可没有必要了。综上,我想还是因为没有看到事物的本质,机械的理解法律条款。在此,还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够从《劳动法》的法律规定的实质精神出发,为艰难的工伤职工维权以保障。————————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 (本文保留著作权相关权利,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www.ft22.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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