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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晚会受伤也属工伤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09-06-12 16:08:00 浏览量: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6727到石家庄某电脑学校上班,做教务工作兼职班主任。2007930,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电脑学校从事原来的工作,电脑学校也未提出意见。2007123014许,王某在参加电脑学校组织的元旦晚会时,不慎被某表演者击伤左手,导致左手第三掌骨骨折。随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王某提供了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学校学生的证人证言,而石家庄市桥东区人事劳动和劳动保障局却要求提供更为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无奈,王某只能向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电脑学校的劳动关系。仲裁庭审中,电脑学校也承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200898,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后,20081027,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左手受伤属于因工负伤。

点评

逢年过节时单位常常会组织职工举办一些文艺活动,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时,有时就会一不小心导致受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芳作为电脑学校教师,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新年联欢晚会时不慎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令人不爽的是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其要求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这导致工伤职工所进行工伤认定程序的繁琐性。本来劳动争议的案子往往时间就比较长,而有时政府部门的过于苛刻的要求更是加重了职工的维权成本。希望劳动部门能够立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偏向弱势群体的出发点上,依法准确、及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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