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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之平等协商
作者:张士谦 来源: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10-25 15:15:00 浏览量:

工伤维权之“平等谈判”

---------有感张联盟工亡案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一直致力于工伤快速维权的研究,并在实践中总结出对诸如重伤残、死亡事件,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工伤事故快速解决途径。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工伤待遇标准基本上能够实现《工伤保险条例》追求的保障工亡、伤残职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然而,获得这一待遇标准,却使更多的工伤职工尝到了维权之路的艰辛。

抛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处处刁难不讲,在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在用人单位追求企业自身利益与工伤职工维权的矛盾冲突中,企业总会穷尽一切手段,“充分”行驶法律赋予的“权利”,将维权之路“一拖再拖”。

面对法律设定的“陷阱”,也许我们大多数人会选择“协商”来解决自己的工伤待遇,这也正是工伤待遇纠纷案件为什么协商解决比例几乎能达到80%的原因。这样的数据却没有给我们带来任何的欣喜,因为从协商谈判的结果来看,能拿到法律赋予的7、80%赔偿数额,就算是比较成功的了。更有甚者,拿到30%左右的赔偿数额,并不在少数。

我们来剖析一下,为什么协商的结果总被打折?

“谈判”,我认为应当是建立在有选择性、平等的基础之上的,失去此前提,其结果也是不言而喻的。上面提到了大多数人会主动选择协商解决工伤待遇,然而,谈判中用人单位却一再发出“最后通牒”,让维权者“依法办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职工维权不惧怕法律能否支持自己的请求,他们惧怕被拖入无休止的法律程序。故此,职工协商维权的结果,经常出现要么委曲求全接受被打折的工伤待遇;要么采取了过激行为。

分析工伤待遇被打折的原因,我想只因“不具备谈判的资本”。这“资本”在法律上分析就是“单位违法成本”,也就是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所受到的惩罚是否足以震慑其履行法律义务。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全面分析企业违法的责任,使其成为“职工谈判的资本”,不仅快速解决工伤索赔谈判,更为二次维权(职工委曲求全签下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后的维权),开辟了新的维权思路。

张立庆之父张联盟因操作过程中,高空坠落导致死亡案,2007年11月被迫签下只有14万多的赔偿协议后,于2009年10月19日补充赔偿8万元。其案件代理成功操作,也验证了上述谈判理念。

                                                张士谦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200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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