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安徽省 > 正文
合肥市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21 12:39:00 浏览量:

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合人社秘〔2018〕342 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安徽省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8〕22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保主体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二、参保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合肥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附件2)等材料的原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一)在本市区注册的建设施工单位,向其主管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不在本市区注册的建设施工单位,向其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跨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到项目部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费率及参保期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2‰,一次性缴纳本项目或标段的工伤保险费。参保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交(完)工之日止。本《实施方案》下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参保缴费以项目或标段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剩余造价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参保期限为自参保缴费次日起至工程项目交(完)工之日止。

四、严格施工相关审批手续

各类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将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或标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等手续。对于本《实施方案》下发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五、完善经办服务

(一)建设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审查确认,并签字章后,向项目参保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二)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伤人员的单位应当配合经办机构,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计发工伤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其工伤事故发生时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项目交(完)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保证工伤人员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人员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六、建立工作机制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安监局、税务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协调、调度、督查、通报等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及工伤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下一步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增强督办力度。

(三)建立按月统计上报制度。从发文之次月开始,各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于每月3 日前,填报《安徽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及《安徽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数据填报中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发改委、水利水电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统计上报口径,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四)建立年度总结通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于12 月20 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五)建立建设领域参保联系人制度。请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填报《各县(市)区建设领域参保工作联系人名单》,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处。

七、其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方案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登记号 HFGS-2018-092。

附件:1.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合肥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

3.各县市区建设领域参保工作人员联系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水务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总工会

2018年7月31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nhuisheng/2018-9/8570.html
上一篇:安徽省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下一篇: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结算服务指南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